(网经社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各类合同成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石。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等原因,部分合同中出现了所谓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加重对方责任,减免自身义务,使得签约方在维权道路上举步维艰。那么,在签订这类霸王条款后,如何运用民法典的知识进行维权呢?
民法典视角下的霸王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通常是指一方在合同中单方面设定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这类条款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1)格式条款
(2)加重对方责任
(3)免除自身责任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何识别合同风险
(1)明确合同类型。双方约定做一件什么事,是买卖货物,还是提供服务,还是开发系统,还是房屋买卖
(2)明确本人是合同哪一方
(3)熟悉合同的交易流程。例如买卖合同中就是先一手交钱,后一手交货
(4)明确在交易流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例如买卖合同中,本人如果是买方,最需要关注的是货物问题,就涉及到和货相关的型号、验收、退换货、质量不达标的违约金;本人如果是卖方,最需要关注的是钱,就涉及到和钱相关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没给钱的违约金
(5)解决主要条款风险。例如买卖合同中,甲是卖方,乙支付第一笔货款后,甲已经把货给了乙,但是乙没给尾款。若甲想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钱和逾期违约金;若甲不想合作要解除,那就需要把乙已经给的第一笔货款退给乙,把货要回来
民法典如何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等)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应对霸王条款的策略
事前防范
仔细阅读合同,拒绝霸王条款,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加重自身责任、免除对方责任的条款。对于霸王条款,要坚决拒绝,以免陷入维权困境。此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即在自己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处理纠纷)、违约责任等条款,降低维权难度。
事中维权
寻求法律救济,撤销霸王条款,在发现霸王条款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条款。具体操作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般实务处理较难)。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条款规定的是因重大误解、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并非专门针对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应对更多是依据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事后救济
积极行使撤销权,要求赔偿损失,在霸王条款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需要补充的是,第五百三十六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规定,不仅仅适用于霸王条款的情况。)
霸王条款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合同公平、诚信原则,影响了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通过民法典的视角,我们不仅可以认识到霸王条款的危害,还可以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事前防范、事中维权和事后救济。除了民法典外,还应当关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也对霸王条款有相应的规定和保护措施。只有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